刑法意义上的一般人是什么?
我在学习刑法的时候,看到了‘一般人’这个说法,不太理解在刑法里它到底指的是什么。我想知道这个‘一般人’有没有明确的定义,是怎么界定的呢?对刑法的判定有什么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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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刑法意义上的一般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都扮演着关键角色。 从概念上来说,刑法意义上的一般人是指具有正常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社会普通成员。简单来讲,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人处于正常状态下所具备的认识和行为能力。这并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一个抽象的、代表普遍水平的群体概念。 这个概念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以及行为的违法性等方面,往往会以一般人的认知和能力作为参考标准。例如,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就会考察一般人在相同情况下是否能够预见。如果一般人能够预见,而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那么行为人就可能存在过失。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虽然我国刑法没有直接对‘一般人’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在一些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体现了这一概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里的‘应当预见’,就是以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为标准来判断的。 此外,在认定行为的违法性时,也会考虑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和社会常识。如果某种行为违反了一般人所公认的道德准则和社会规范,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总之,刑法意义上的一般人是刑法判断中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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