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承担责任主要有哪些方式?


在工程建设等领域中,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当承包人出现违约等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时,通常有以下几种承担责任的方式: 首先是继续履行。这指的是在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完成应尽的义务。例如,在建筑工程中,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继续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是采取补救措施。当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发包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等补救措施。比如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承包人需要对有问题的部分进行修理,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工程整体质量不达标,可能需要重新进行建设;对于质量有一定问题但不影响使用的情况,发包人可以要求减少支付给承包人的报酬。这同样也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再者是赔偿损失。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由于承包人的延误工期,导致发包人无法按时将建成的房屋投入使用,从而产生了租金等方面的损失,承包人需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承包人还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承包人违约时,就需要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