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首先要明白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概念,它指的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超过这个期限后,保证人就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要在一定时间内找保证人要钱,不然过了时间,保证人就可以不还钱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一般情况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先去告债务人,等判决或者仲裁结果出来生效了,才开始计算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在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要钱的时候,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了。 同时,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所以,如果您遇到民法典之前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要根据具体的保证方式,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以及是否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