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来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这里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例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老板等,他们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人员如果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就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是主观要件。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安全事故已经发生,却故意不报告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比如,有的负责人为了逃避责任、减少经济损失或者维护单位的所谓声誉,而故意隐瞒事故的真实情况。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发现事故或者因为对事故情况判断失误而导致报告不准确,一般不构成此罪。 然后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的报告能够让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报、谎报事故情况会贻误事故抢救的时机,导致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严重破坏了安全事故的监管秩序,也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安全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坍塌、中毒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不报”就是根本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谎报”则是虽然报告了事故,但故意隐瞒事故的重要情况,如伤亡人数、事故严重程度等。“贻误事故抢救”是指因为不报或者谎报,使得救援工作不能及时、有效地开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 总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了解这些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维护安全事故的监管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