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有哪些?


在建造合同的处理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下面我们将从几个关键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是收入确认方面。会计上,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简单来说,就是根据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和费用。比如一个建造项目预计总工期是两年,到第一年年末已经完成了 50%的工作量,那么在会计处理上就会按照合同总收入的 50%来确认当年的收入。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该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虽然也是按照完工进度确认,但在一些细节上可能会存在差异。例如,对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会计上可能因为某些不确定因素而调整完工进度,但税务上可能有更严格的标准。 其次是成本核算方面。会计核算成本时,会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只要是本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都要作为本期的成本核算。比如企业在建造过程中使用了一些材料,但供应商的发票在下个会计期间才收到,会计上也会在本期核算该材料成本。税务处理在成本核算上也遵循一定的原则,但在扣除范围和标准上有严格规定。例如,对于一些预提的费用,会计上可能已经计入成本,但在税务上,只有符合规定的预提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就对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等做了详细规定。如果企业预提的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或者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不能扣除。 再者是减值准备的处理。会计上,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就需要计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这是为了体现谨慎性原则,提前对可能的损失进行确认。但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能在税前扣除。比如企业预计一个建造合同会亏损 100 万,会计上计提了 100 万的减值准备,但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 100 万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要等到实际发生亏损时才可以。 最后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上,收入确认后会相应地确认成本和利润。但税务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规定。以增值税为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会计上,收到预收款时通常不确认收入,只有在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就导致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时间上的差异。例如,企业收到了一笔建造合同的预收款 500 万,税务上此时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会计上可能还没有将这 500 万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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