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纠纷,哪些情况可以请求造价司法鉴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请求造价司法鉴定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哪些情况可以请求造价司法鉴定。 首先,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常见的可请求造价司法鉴定的情况。在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金额等可能存在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如果双方未达成结算协议,就工程价款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就可以请求造价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的实际造价。 其次,工程变更也是可以请求造价司法鉴定的情形。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更。这种变更往往会影响工程价款的计算。例如,增加或减少了工程量、改变了工程的施工工艺等。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如果双方对于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就可以通过造价司法鉴定来确定合理的价款。 再者,工程质量问题也可能引发造价司法鉴定。当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需要对修复费用进行确定。如果双方对于修复费用的数额存在争议,就可以请求造价司法鉴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确定修理、返工、改建的费用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造价司法鉴定就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 此外,隐蔽工程也是容易产生纠纷并需要造价司法鉴定的部分。隐蔽工程在施工完成后会被后续工程覆盖,难以直接查看其实际情况。如果双方对于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存在争议,就需要通过造价司法鉴定来还原事实。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如果发包人没有及时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隐蔽,但在发生纠纷时,可能需要通过造价司法鉴定来证明隐蔽工程的情况。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程变更、工程质量问题以及隐蔽工程等情况,都可能需要通过造价司法鉴定来解决争议。当事人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请求造价司法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