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建设工程纠纷管辖是一个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当发生纠纷时,应该由哪个法院来受理和审理该案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畴。这意味着建设工程纠纷通常要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比如,一个位于北京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了纠纷,那么一般就由北京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处理。
其次,我们说说协议管辖。虽然建设工程纠纷原则上适用专属管辖,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不过,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法院管辖建设工程纠纷,而这个约定违反了建设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这个约定是无效的。例如,建设工程在上海,当事人却约定由广州的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另外,关于级别管辖也需要注意。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额等情况是不同的。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事案件,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具体由哪一级法院管辖,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标的额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等来确定。
总之,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当事人需要准确了解管辖规定,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这样才能确保纠纷得到顺利、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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