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有哪些?

我有一块建设用地,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要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但我不知道具体有哪些情况属于注销登记,也不清楚相关的规定。想问问在民法典里,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情形都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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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销登记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民法典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概念。简单来说,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就是将已经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登记簿上消除的一种登记行为。这意味着该土地的使用权不再属于原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情形。首先是土地灭失。当土地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不复存在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比如发生严重的地震、泥石流等灾害,导致土地塌陷或被掩埋,无法再作为建设用地使用。这种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这里说的是承包地,但土地灭失导致权利消灭的原理是相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当期限届满后,权利人没有按照规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就会终止。《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再者是土地被依法收回。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等原因,可以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例如,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被政府依法收回。依据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土地被收回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办理注销登记。 另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也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比如在一些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判决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他人所有或者消灭原权利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权利人就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 总之,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在出现上述情形时,相关权利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以确保土地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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