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是否优于抵押?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旨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等在建设工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能够得到优先清偿。通俗来讲,就是当发包方没钱支付工程款的时候,施工方对于建设工程的处置价款有优先拿回来自己工程款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地位。 而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发包方可能会将建设工程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 关于工程款和抵押权谁更优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也就是说,当出现发包方既欠工程款又有抵押债务的情况时,工程款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抵押权。 不过,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也有一定的行使条件和期限。首先,承包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并且这个合理期限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其次,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一般为一定的时间(目前法律规定的期限需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确定),承包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会丧失优先受偿的资格。 如果遇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且存在抵押的情况,承包人可以先与发包方进行协商,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在整个过程中,承包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结算文件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和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