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方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方在涉及纠纷等情况时,需要准备多方面的证据。 首先是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果施工方是法人,要准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能证明自己合法注册身份以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行为能力,确保有资格进行诉讼。要是涉及到的被告是法人,也需要展示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通过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获取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用来确认被告身份及相关诉讼能力。 其次是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比如招标文件,其中招标图纸、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过程中的甲方通知,承包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现场勘探记录等都要整理齐全;投标及其附件,像投标承诺书、投标预算、工程报价单、施工组织设计等;还有中标通知书、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承诺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备案表,备案过的合同或补充条款证明效力较高;另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例如土地规划手续、临时占地用地证明手续等,以及施工图纸、设计交底等资料也都是重要证据。 再者是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发包人的指令书、确认书,包括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单、监理通知、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工程联系单、通知书等;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当事人对工程、工程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最后是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等。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概念: 诉讼主体资格:就是能够参与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