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其成立要件。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合法有效。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比如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违反招投标程序等,那么承包人通常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权利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也就是说,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并且经过验收合格。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此时承包人也就不存在优先受偿的问题。《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这里的价款就是指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 再者,发包人须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这里的合理期限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按照行业惯例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就构成了逾期支付。 另外,建设工程须为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如果建设工程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公共设施等不宜折价、拍卖的项目,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限制。例如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不能随意进行折价或者拍卖。 最后,承包人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人就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可折价或拍卖以及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等多个要件。承包人在实际操作中,要仔细审查自身是否满足这些条件,以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