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工程结算纠纷适用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程结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在探讨其适用的诉讼时效前,先解释一下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不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再去起诉,对方要是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你可能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工程结算纠纷而言,其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三年的规定。比如,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对方应在某个时间点进行结算,但对方未履行,从你知道对方未结算这个时间点开始起算,如果在三年内你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向对方主张结算款项,就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你向对方发函要求结算工程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比如不可抗力等。 所以,在处理工程结算纠纷时,一定要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留意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