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临时工在国企打工被辞退是否给补偿?

我是国企的临时工,最近被辞退了。我不太清楚自己这种情况能不能得到补偿,想了解下从法律上来说,临时工在国企打工被辞退到底有没有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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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其实并没有“临时工”这一明确的概念。一般我们所说的“临时工”,在法律上通常可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就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如果临时工属于全日制用工,国企辞退时是否给予补偿要分不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下,国企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国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时,国企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临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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