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筑农民工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我是一名建筑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一直搞不明白我们和工地这边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平时工资发放也不固定,工作时间也比较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我们这种情况属于哪种关系,这对我们很重要,涉及到很多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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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 #劳务关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讨论建筑农民工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两种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简单来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比如,一家公司招聘员工,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上下班、完成工作任务,公司给员工发工资、交社保,这就是典型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则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提供劳务者一般是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不需要遵守对方的规章制度,工作的自主性相对较大。例如,你请一个家政阿姨来打扫卫生,你和阿姨之间就是劳务关系,阿姨按照你的要求完成打扫任务,你支付给她报酬。 对于建筑农民工来说,判断其属于哪种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建筑农民工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接受建筑企业的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那么这种情况下建筑农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比如,建筑企业统一安排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对他们进行考勤管理等。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建筑农民工是通过包工头带领到工地干活的。他们可能没有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包工头直接管理,工资也是由包工头发放。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可能构成劳务关系。包工头与建筑企业之间可能是劳务承包关系。但是,如果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外,还可以从工作的稳定性、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来判断。如果农民工长期在一个工地工作,工作相对稳定,报酬按照固定周期发放,更倾向于劳动关系;如果是临时性的工作,做完一项工程就结束,报酬按照完成的工作量一次性结算,那么劳务关系的可能性较大。 总之,建筑农民工的关系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明确自己的关系类型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如果是劳动关系,农民工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权益;如果是劳务关系,则要依据双方的约定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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