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管理。我不太清楚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法律上有哪些特殊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和要求都是什么,担心因为不了解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想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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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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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为了保障这两类特殊群体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而设立的。 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 经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指出,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这是因为经期女性身体较为敏感,从事上述作业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2. 孕期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是为了保障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孕妇的身体健康。3. 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等福利待遇。4. 哺乳期保护。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对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是因为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可能会影响其身体发育和健康。 总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有着明确的内容和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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