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方要求提前缴纳物业费并收取滞纳金合法吗?
我家小区的物业突然通知要提前缴纳物业费,还说如果不按时提前交,就要收取滞纳金。我觉得很不合理,又不清楚物业这么做有没有法律依据。想问问大家,物业方要求提前缴纳物业费并收取滞纳金这种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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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物业要求提前缴纳物业费。一般来说,物业费的缴纳时间和方式通常是由业主和物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合同里明确规定了物业费按季度、半年或者一年等固定周期缴纳,且没有提及提前缴纳的要求,那么物业单方面要求提前缴纳物业费就属于变更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物业不能擅自变更缴费时间,需要和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才行。如果业主不同意提前缴纳,物业不能强制要求。 其次,对于收取滞纳金的问题。滞纳金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业主逾期缴纳物业费需要支付滞纳金,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业主逾期缴费时,物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滞纳金就可以看作是赔偿损失的一种方式。 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约定,物业就不能随意收取。此外,即使合同有约定,滞纳金的数额也应当合理,如果过高,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所以,物业收取滞纳金要以合同约定为前提,且数额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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