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有什么内容和作用?
我在研究法律案例时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不太清楚它具体讲了啥,也不知道这种指导案例在实际法律应用中有啥用。想了解一下这个案例的详细情况以及它在司法实践中能起到怎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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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是“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个案例的核心要点在于对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情况是,套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简单来说,套牌机动车就是使用了其他车辆牌照的机动车,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当套牌车发生事故时,就会涉及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问题。 从法律概念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套牌机动车的情形中,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那么他们就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因为他们的这种同意行为,使得套牌车能够继续违法上路,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从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个指导案例,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类似套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可以参照这个指导案例进行裁判。这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相同或类似案件作出差异较大的判决结果。同时,也为当事人和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让他们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个案例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它提醒人们不要随意套牌机动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同意套牌的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面临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而且,套牌行为本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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