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8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具体内容是什么?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是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执法尺度而制定的重要文件。下面我们来对其关键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该意见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这里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纠纷。比如,员工觉得公司安排的加班时间过长,超出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些都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意见对一些常见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定,明确了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等问题。简单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额外支付员工一定的工资作为补偿,具体的计算方式有详细的标准。 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意见也有涉及。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公司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就需要和员工协商,并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面,意见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外,该意见还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时效等问题做了规范。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就提醒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申请仲裁,以免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总之,该指导意见为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依据,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