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下面为您详细解读其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合同的订立。解释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比如,双方长期有业务往来,一方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发货,另一方接受货物,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认定合同成立。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其他形式”的认定标准,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解释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这是对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相关规定的细化,保护了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于合同的履行,解释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这为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则,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据的是合同法关于债务履行的基本原则。 此外,解释还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例如,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这体现了合同法中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总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合同法的很多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