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什么内容?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制定的重要司法解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主要内容。 首先,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的认定进行了细化。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其次,对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比如,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就可能被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再者,解释还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认定问题。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为其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对于单位犯罪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单位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罚。 该解释对于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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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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