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我最近听说了这个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法律应用的解释,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这个解释里面都规定了啥,比如对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是怎么界定的,在量刑方面是怎么规定的,能给我讲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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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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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这一规定明确了内幕信息从产生到公开这一关键时间段,有助于准确判断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时间范围。 其次,解释中对“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进行了具体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等情形。这样的规定清晰地划分了不同类型人员在获取内幕信息方面的界限,便于司法实践中对相关人员身份的认定。 再者,对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比如,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等,都可认定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这为判断内幕交易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标准。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具有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单位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解释还涉及到相关的免责情形等内容。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或者其交易行为是基于已公开的信息、专业分析等合理原因作出的,则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该解释为司法机关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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