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通知内容是什么?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主要是为了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金融保险企业的特点而制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非银行金融企业。 二、资金筹集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企业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四、成本 企业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赔款支出、各种准备金以及业务管理费等。企业的成本核算,应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企业的成本核算,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五、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企业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规定顺序进行分配。 六、外币业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企业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其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七、清算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企业清算中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企业清算损益。企业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