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里都有啥内容。我比较关注对这类犯罪的惩处标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等方面,想知道这个意见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怎样的法律保障,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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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侵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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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3年10月23日发布,是为了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制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意见》开篇强调了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意义,指出此类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依法严惩。这是整个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为后续具体规定奠定了基调。 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要求方面,《意见》要求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保证办案质量。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准确适用法律方面,《意见》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具有相关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此外,《意见》还对在校园、幼儿园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的,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在保护被害人名誉方面,《意见》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媒体报道、网络传播时,也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尽可能减少对其二次伤害。 《意见》还要求建立一站式取证机制,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询问。 《意见》通过一系列规定,从实体和程序等多方面,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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