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中关于对人民代表罢免的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选举法是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范选举活动的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对人民代表罢免的内容,是确保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明确了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和罢免的权利来源。 对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对于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总之,选举法规定的罢免程序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障了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权,又确保了罢免代表的程序规范、公正、有序,以维护选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