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由国务院于1988年6月25日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不过,2018年国务院令第709号对其进行了修订,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该条例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私营企业的定义。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在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方面,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私营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私营企业享有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订立合同;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权利。同时,私营企业也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此外,条例还对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和财务税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劳动管理上,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在财务税收方面,私营企业必须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帐簿,编送财务报表,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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