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的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对特别累犯这个概念不太理解。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界定特别累犯的,界定的标准和条件都有哪些,能不能结合实际案例给我讲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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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特别累犯有几个关键的界定要点。 首先,犯罪类型特定。特别累犯所涉及的犯罪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几类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比如,某人之前因参与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刑,之后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就符合特别累犯的犯罪类型条件。 其次,不受时间限制。一般累犯有时间间隔的要求,而特别累犯不论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只要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特定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也就是说,哪怕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多年后又犯了相关特定之罪,依然认定为特别累犯。 最后,处罚原则。对于特别累犯,在量刑时会从重处罚。这是因为特别累犯主观恶性较大,再次实施特定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比较高。比如在审判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法定刑的幅度内给予相对较重的刑罚。 举个例子,甲曾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10年后,又参与了一起恐怖活动犯罪。那么甲就构成特别累犯,在对其新犯的恐怖活动犯罪量刑时,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考虑其特别累犯的情节,给予较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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