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诉抗辩权的内容有哪些?

我在为别人的债务做保证时,听说有先诉抗辩权这个东西。我不太清楚它具体包含什么内容,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行使后会有什么效果。想了解一下先诉抗辩权具体有哪些内容,对我这种保证人有什么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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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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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得拒绝债权人请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先诉抗辩权的内容。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一般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一般保证人就是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是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也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首先,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这意味着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之前,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其次,需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这里强调的是要经过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并且在这个程序之后债务人仍然无法履行债务。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一般保证人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行使先诉抗辩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是一般保证人,也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效果,对于保证人来说,在其有效行使先诉抗辩权时,可以暂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在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必须先通过法定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经过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此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先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平衡了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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