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制度的内容包括什么?


地役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包含的内容。 首先是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这里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通俗来讲,比如您家土地被其他土地包围,没有直接通往公路的通道,您为了能更方便地进出自己的土地,和相邻土地的权利人约定,通过他的土地通行,这就可能涉及地役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的设立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来实现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的效力方面,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同时,地役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方面,供役地权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等。同时,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当地役权期限届满、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等情形出现时,地役权消灭。地役权消灭后,地役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总之,地役权制度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利用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地役权相关事宜时,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规范的方式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