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追诉期一般是什么情况?
最近在了解离婚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离婚追诉期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不同情形下,像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方面,离婚追诉期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时间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才是有效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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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追诉期主要涉及离婚诉讼中的请求权时效问题。一般来说,普通的离婚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是离婚时未分割财产,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财产的,请求分割的时效为三年,从发现之日起计算。要是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也有特别规定。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该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总之,不同类型的离婚案件以及具体的法律诉求,其追诉期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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