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包含哪些?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项在海事领域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对特定事故产生的某些赔偿请求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下面来详细介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首先是适用主体,也就是哪些人可以享受这种责任限制。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以下主体可以限制赔偿责任: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简单来说,就是和船舶运营、救助等相关的主要人员都有可能适用这个制度。 接着是限制性债权,这是指责任人可以依法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根据《海商法》,主要包括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然后是非限制性债权,即责任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债权。《海商法》规定,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这些债权责任人是不能限制赔偿责任的。 最后是责任限额的计算,这是确定责任人最终承担赔偿责任上限的关键。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根据船舶的总吨位分级计算。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超过500总吨的船舶,500吨以上部分,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照不同的标准递增计算。对于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