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是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制定的。下面来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安置的原则。该规定明确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这意味着企业有首要责任去解决自身富余职工的安置问题,而社会力量是起到辅助的作用。比如企业可以通过拓展新业务、内部转岗等方式来安置职工。 其次是关于职工辞职和自谋职业的规定。根据规定,富余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这为有能力自谋职业的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或者寻找其他就业机会。 再者是关于职工放假和待岗的内容。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对于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企业可以实行离岗退养。职工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职工群体的特殊情况,保障了他们在特殊时期的基本生活。 另外,在培训方面也有相应规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富余职工进行转岗培训,为他们重新就业创造条件。这有助于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和竞争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该规定还对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做出了规定。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这既有利于安置富余职工,也有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为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其法律依据就是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本身,它对国有企业在安置富余职工过程中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