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院辞职该如何赔偿?


从医院辞职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概念,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服务期是指医院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员工约定的必须为医院服务的期限。竞业限制则是医院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医院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而你在服务期内辞职,就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你和医院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而你违反了该约定,同样需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不存在上述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一般来说,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如果员工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辞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