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编人员辞职赔偿金额是多少?
我是医院在编人员,现在想辞职,但不清楚要赔多少钱。和医院签了合同,不知道是按合同赔,还是有法律规定的标准。希望了解一下医院在编辞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和大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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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编人员辞职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在编人员与医院之间存在人事关系,这和普通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人事关系受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一般来说,当在编人员提出辞职时,主要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来处理赔偿事宜。如果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辞职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或者赔偿的计算方式,那么通常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提前离职需赔偿医院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招录费用等,这些费用会作为赔偿的一部分。 从法律依据来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就不能简单地按照提前30日通知来解除合同而不考虑赔偿。 在实践中,如果聘用合同没有约定赔偿事项,而医院认为在编人员辞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医院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比如医院为培养该人员投入了大量资源,而人员提前离职导致资源浪费等情况。不过,这种情况下的赔偿也需要合理,不能随意索要高额赔偿。 此外,如果涉及到服务期的约定,比如医院为人员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人员在服务期内辞职,就需要按照规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医院要求人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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