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有哪两种模式?

我想了解一下大陆法系国家在代位权制度方面的情况。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代位权制度这一块,很好奇大陆法系国家是怎么处理的,具体有哪两种模式呢,这两种模式有什么特点和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view-more
  • #代位权制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代位权制度主要存在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入库规则”模式。所谓“入库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并不会直接归属于该债权人,而是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之后,再按照债权的比例,由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这种模式强调债权的平等性,所有债权人都有机会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获得清偿。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也享有债权,但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甲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权获得了一笔款项,这笔款项会先进入乙的财产范畴,然后再由乙的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从法律依据来看,《法国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模式,它更侧重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债权的平等受偿原则。 第二种是“直接受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后,所获得的利益可以直接归属于该代位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这种模式的出发点是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权,提高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比如,在日本,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直接受偿。这一模式给予了积极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一定的优先受偿地位,能够激励债权人主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入库规则”模式保障了债权的平等性,但可能会降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而“直接受偿”模式虽然提高了债权人的积极性,但可能会破坏债权平等的原则。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会根据自身的法律文化、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选择适合本国的代位权制度模式。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