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员工都不续订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在探讨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员工都不续订是否有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它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的基本生活,一定程度上弥补劳动者因失业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而该法第四十六条又进一步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当劳动合同到期,如果是公司主动提出不续订,那么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如果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续订,情况就要分不同情形来看。若公司维持或者提高了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都没有降低甚至有所提升,员工仍然拒绝续订,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是公司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例如降低工资、增加工作强度等,员工因此不同意续订,那么公司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到公司与员工都不续订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关键要看公司是否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果公司有维持或提高条件,员工不续订,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是公司没有维持或提高条件,即便员工也有不续订的意愿,公司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公司与员工都不续订就一定有或者没有经济补偿金,要根据公司是否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这一关键因素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