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我签了份合同,后来发现合同无效。现在就纠结,这种情况下,对方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呢?我不太懂这俩责任的区别,也不知道该按哪个来要求对方处理后续事情,希望有人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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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了解一下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一方不诚信,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生效后,一方没按合同约定做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合同都不存在有效的情况,也就不存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说法,所以不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而缔约过失责任就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当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往往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此时有过错的一方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比如为签订合同支出的费用等。 所以,合同无效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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