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悬赏广告是如何规定的?

我看到有一个悬赏广告,说找到某样东西就给高额报酬。我费了好大劲找到了,但对方却不想给报酬。我不太清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里对悬赏广告这块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能不能拿到报酬啊,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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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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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领域,悬赏广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通俗来讲,悬赏广告就是广告人以公开声明的方式,表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比如,丢了东西的人发出广告,承诺谁找到并归还就给予一定金额的报酬,这就是悬赏广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悬赏广告本身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就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悬赏广告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要约。当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了一个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当有人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特定行为时,就相当于对这个要约进行了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就成立了。这时,悬赏人就有义务按照广告中的承诺支付报酬。 回到具体的案例中,如果您看到了悬赏广告,并且按照广告要求完成了特定行为,比如找到了对方丢失的东西,那么您与悬赏人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只要该悬赏广告不存在无效情形,您就完全有权利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如果悬赏人拒绝支付,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支持您合理的诉求。 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于悬赏广告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完成特定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它让人们在面对悬赏广告时,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让悬赏人不能随意违背自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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