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的“必要时”?
我在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时,对里面提到的“必要时”不太理解。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这个“必要时”到底是指哪些情况呢?比如孩子生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或者升学要交高额学费,这些算“必要时”吗?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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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里的“必要时”,指的是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使得原来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合理需求。也就是说,当子女面临新的、额外的、合理的费用支出,而原有的抚养费不足以覆盖这些支出时,就可以认定为“必要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必要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原来的抚养费标准已经明显偏低,无法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的费用大幅增加,超出了原定抚养费所能承担的范围;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力继续按照原定标准抚养子女等情况。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子女的生活、学习等需求会随着时间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果不允许在必要时调整抚养费,可能会导致子女的生活质量下降,无法得到应有的照顾和培养。同时,“必要时”的规定也给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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