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离婚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我打算和配偶离婚,孩子准备归我抚养,我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抚养费数额怎么确定、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到什么时候等等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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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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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离婚子女抚养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首先,子女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给抚养方,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即使父母离婚,这种义务也不会消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但是,如果子女虽然已满十八周岁但尚不能独立生活,比如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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