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要约”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虽然现行《民法典》已施行,原《合同法》相关内容被整合到《民法典》合同编,但我们仍可以借此了解“要约”的规定。要约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简单来说,要约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内容要具体确定。这意味着要约中应该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像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让人一看就清楚双方要达成的交易内容是什么。比如说,甲对乙说“我以 5000 元的价格把我的这台电脑卖给你”,这里就明确了标的是电脑,价款是 5000 元,内容是具体确定的。 其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发出要约的人要让对方知道,一旦对方同意了这个要约,合同就成立,自己就得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义务。还是上面卖电脑的例子,甲表达出这个意思后,如果乙表示同意购买,那么甲就必须把电脑以 5000 元的价格卖给乙。 要约与要约邀请是不同的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比如商场发的促销传单,一般就是要约邀请,它只是吸引顾客来向商场发出购买的要约。 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要约。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同时,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了解《民法典》中关于要约的这些规定,能帮助我们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判断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以及如何正确处理相关的合同订立事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