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于提存的规定有哪些?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遇到了一些情况可能需要提存。我不太清楚《合同法》里对于提存到底有什么规定,比如什么情况下能提存,提存有啥流程,提存后有啥后果这些,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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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提存作出了相关规定,而现在《民法典》整合并完善了相关内容。以下将为你详细介绍关于提存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提存的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其次是提存的程序。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债务证据、无法履行债务的证据等材料。提存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提存。若审查通过,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提存机关会出具提存证书。 然后是提存的效力。对于债务人来说,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债务人不再承担标的物的风险,风险转移给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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