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许多方面需要我们格外留意,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有效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订立合同时候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 首先是主体资格问题。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如果订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所以在订立合同前,要确认对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其次是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明确性。合同条款应详细、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一般来说,合同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商品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都要明确约定,否则容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再者是合同的形式问题。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另外,关于合同的订立程序也需要注意。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和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只有经过有效的要约和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避免产生误解。 最后,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等。效力待定的合同则需要经过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在订立合同时,要确保合同不存在这些导致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情形,以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