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我之前签了一份合同,现在合同解除了。我觉得因为这个合同的解除,我损失了一些本来可以得到的利益。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合同解除后我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这些可得利益的损失,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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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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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这是许多合同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合同解除等原因而未能实现。比如说,一家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原材料采购合同,按照合同履行,企业可以用这些原材料生产产品并销售获得利润,而因为供应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企业失去了这笔预期的利润,这部分失去的利润就是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在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另一方是有权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 不过,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并不是无条件的。其一,损失必须是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一般是不能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其二,可得利益损失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时,违约方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这样的损失。例如,一个小商店和批发商签订了货物供应合同,商店因为批发商违约导致缺货而损失了一些销售利润,但如果商店提出因为这次缺货导致其失去了一个价值巨大的特殊订单的利润,而这个特殊订单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告知批发商,那么这部分损失可能就不属于合理预见的范围,批发商可能无需赔偿。 其三,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可得利益损失是真实存在的,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日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合同、订单、财务报表、市场分析报告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之,合同解除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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