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哪个更严重?


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的严重程度不能简单地进行比较,需要从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侵犯客体以及量刑标准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从犯罪主体来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并不包含国家工作人员。 从行为方式来说,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职务侵占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侵犯客体来讲,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重点在于对公款使用权益的侵犯。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是对单位财产完整所有权的侵害。 在量刑标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可能会因为涉及公权力的滥用而在社会影响上显得更为严重。但如果从犯罪行为对单位财产的直接损害程度来看,职务侵占罪因为是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可能对单位的经济损失更为直接和重大。具体哪个更严重,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适用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