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有什么不同呢?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想结束这份合同。但有人跟我说有解除和撤销两种方式,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是都能让合同不再有法律效力吗?适用的情况一样吗?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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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
  • #合同撤销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合同已经好好地成立并且生效了,但是因为一些情况,双方或者一方想要让这个合同不再继续约束彼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所谓的约定解除。另外,在第五百六十三条还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一旦出现这些法定情形,当事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接下来看看合同撤销。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合同虽然成立并生效了,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让合同的效力出现了问题,需要通过撤销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法律后果来看,合同解除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而合同撤销具有溯及力,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合同的解除和撤销在适用情形、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需要结束合同的情况,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准确判断是适用解除还是撤销,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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