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要理解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所签订合同的效力,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善意受让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并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了标的物的人。无处分权人则是指没有权利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人,比如不是物品的所有权人却擅自出售该物品。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无处分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效力并不因一方没有处分权而受到影响。 合同有效的原因在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在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的合同中,善意受让人并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无处分权人在签订合同时也是自愿的,所以合同本身在成立时是有效的。 然而,虽然合同有效,但并不意味着善意受让人一定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真正的权利人不追认该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又无法取得处分权,那么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能无法转移给善意受让人。此时,善意受让人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等。 另外,如果善意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无处分权人没有处分权,善意受让人也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综上所述,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善意受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主张善意取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