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售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探讨出租出售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时,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租赁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也就是说,只要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使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合同也是有效的。因为是否取得产权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例如,在实践中,许多新建小区的房屋在交房后一段时间内可能还未办理下产权证,但租户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受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只要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这里的“不得转让”更多的是指物权层面上不能进行过户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当事人以转让不动产未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表明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是相互区分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合同有效,但在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会存在一定风险。对于租赁合同,若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租客权益受损,房东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买卖合同,买方虽然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但在未取得产权证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买方可能面临卖方再次处分房屋等风险。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合同欺诈等情形,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可撤销或者无效。总之,在处理出租出售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时,交易双方都应当谨慎,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