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付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在探讨一方不付定金合同是否成立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定金和合同成立的基本概念。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而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成立一般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而不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然而,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它的成立是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前提的。 回到一方不付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对于主合同而言,如果双方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即使一方未付定金,主合同一般也是成立的。但是,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在定金未交付的情况下,合同就不成立。对于定金合同,由于其以实际交付定金为成立要件,一方不付定金,定金合同就不成立。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一方不付定金,虽然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但可能会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罚则,不付定金的一方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