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处分权与事实探知绝对性如何协调以及存在哪些冲突?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和事实探知绝对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冲突,但也需要进行协调。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分析它们之间的冲突,并探讨如何进行协调。
当事人处分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撤诉、是否和解等。例如,小李和小张发生了合同纠纷,小李有权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小张,在诉讼过程中,小李也可以决定是否与小张达成和解协议,这就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事实探知绝对性则强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事实,还需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比如在一些涉及公益或者当事人取证困难的案件中,法院会主动去调查相关证据。
然而,当事人处分权和事实探知绝对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当事人处分权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某些权利或者承认某些事实,而事实探知绝对性要求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可能为了尽快解决纠纷,愿意在某些事实问题上作出让步,但法院从查明真相的角度出发,可能会对这些事实进行深入调查,这 就可能导致冲突的产生。
为了协调当事人处分权与事实探知绝对性之间的冲突,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其次,要合理运用事实探知权。法院在行使事实探知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例如,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且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影响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总之,当事人处分权和事实探知绝对性在民事诉讼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合理的协调机制来解决,以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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