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对人格权商品化有什么规定?
我想利用自己的形象去做一些商业活动,比如代言产品之类的。我不太清楚著作权法在人格权商品化这方面有啥规定,像我用自己形象去赚钱,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会不会涉及侵权之类的问题,所以想了解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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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商品化是指将人格权中的某些要素,如姓名、肖像、声音等进行商业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著作权法则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法律。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这表明,人格权中的部分权益可以进行商品化利用。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从作品创作和传播的角度,对相关权益进行规范。 当涉及到人格权商品化和著作权的交叉时,如果利用他人的人格要素创作了作品,比如根据他人形象绘制了漫画等,这里就可能同时涉及人格权和著作权。一方面,使用他人人格要素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另一方面,创作者对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此外,如果权利人将自己的人格要素许可给他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创作了相关作品,双方需要明确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可能会引发著作权归属的纠纷。 著作权法虽然没有直接对人格权商品化作出详细规定,但它与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共同构建了对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各种权益的保护体系,确保在商业利用人格要素时,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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